申辦條件及說明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所需提交材料列表
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
《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有以下情況之壹的,除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外,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證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該自然人應當是投資人)作字號的應當提交該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權(許可)文件。需要註意的是,所用投資人姓名如與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老壹輩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為字號使用。
②在同壹行業內申請使用相同字號的應當由字號所有權人出具授權(許可)文件以及加蓋其印章的執照復印件。
授權(許可)的名稱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引起誤解。
③商標註冊人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的應當提交商標所有權人出具的授權(許可)文件、商標註冊證書(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蓋商標註冊權人印章的復印件)以及商標所有權人的資格證明(商標所有權人為經濟組織的,需在資格證明上加蓋經濟組織公章;商標所有權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該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外商投資企業在名稱中使用與外國(地區)投資人相同字號(英文字母)的應當提交該外國(地區)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⑤申請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登記證》。
⑥使用外文譯音作字號、字號有其他含義或者使用新興行業表述用語的應當在申請書“備註說明”欄目中作出解釋說明並提交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