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商標法 》相關規定, 註冊商標 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另外,《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 商標註冊 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 商標 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