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怎麽辦理
商標駁回復審的,如果商標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