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臨時禁令是指提起訴訟前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法院有權依照壹方當事人請求,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為防止遲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被銷毀的危險。
訴前禁令是未經庭審程序,完全依據申請人的單方申請作出的,因此對其必須嚴格限制。這也是避免司法保護這種公***資源被當事人濫用的必然要求。
中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賦予了中外專利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正式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責令侵權方停止有關行為的救濟途徑。這就是業內常常提及的“臨時禁止令”。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在訴前禁令過程中沒有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的必經程序,但是法院在認定申請人提交證據效力的時候,應依職權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合理認定證據效力,而不應因訴前禁令依單方申請作出,就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加審查壹並采信。
擴展資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訴前禁令,實體上壹般應審查以下四個要件:
(1)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知識產權;
(2)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4)禁令的作出是否會損害公***利益。
申請人應提供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專利年費交納憑證(如果申請人是利害關系人的,還需要提供證明其符合法定利害關系人的證據)等,以確定申請人專利未處於無效宣告程序中,至提出請求之日為有效專利。
如果申請所涉及的是實用新型專利,還要求申請人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企業或個人,其委托書上的中文譯名必須和專利文件上的專利權人的中文名稱完全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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