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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侵權案例分析

永和大王目前在全國擁有136家連鎖店。

永和豆漿和永和大王不是壹回事。永和大王不用油條豆漿做招牌。

兩者之間仍有壹些摩擦:

林菀炳生先生於1985在臺灣省註冊了“永和豆漿”商標,並成立紅旗食品有限公司,批量生產永和豆漿,並開設店鋪。臺灣省紅旗公司於2月21,1995在中國大陸註冊了“永和河圖”商標。臺商邱與林炳生合作,於1995在滬開設5家“永和豆漿”專賣店。

2月25日,1996,另壹家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也是壹家經營豆漿和油條的快餐店,掛著“永和豆漿大王”的牌匾。1997,這家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在第42類(餐館、快餐店、豆漿店等)成功註冊了“永和大王”商標。).

紅旗公司向工商部門舉報永和大王註冊商標使用不規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大隊經過調查處理,向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發送了1998 14號上海工商檢字(98)第25號《工商行政管理建議書》(見下圖):妳公司在其管轄的多家連鎖店使用“永和豆漿大王”字樣作為簡化企業名稱,因此,建議貴公司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款和規定,糾正誤導性的“永和豆漿大王”牌匾,並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避免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從65438年到0999年,林家的弟弟來滬開辦了“永和豆漿”國際連鎖店。同年,林劍雄第壹家“永和豆漿”直營店在上海浦東嶗山東路開業。當年授權加盟店多達20家,總店近50家。

另壹方面,消費者不知道。有永和豆漿,永和豆漿大王公司,還有也經營豆漿和油條的永和大王。哪家才是正宗的永和?網友曾評論:“妳吃過永和豆漿嗎?挺好吃的?”“傻妹子,永和豆漿已經是過去式了,現在有大王級的永和大王了。”“聽說他們都是家屬。大哥叫永和王,老二叫永和。”“不能嗎?也許他們就是政府質量鑒定評定過的水平。”“未來市場上可能會出現海爾大王、茅臺大王、紅塔山大王、桑塔納大王。”“最猛的應該叫王中王。”

1997在深圳,香港居民林麗珍與永和大王公司合作開永和大王快餐店。後來雙方停止合作,永和大王公司不允許林麗珍繼續使用永和大王的商標。2003年,永和大王公司為此起訴林麗珍。

2004年6月5438+10月,林麗珍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指控“永和大王”商標違法,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永和大王”商標的註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七)誇大宣傳,具有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從未在臺灣省永和市從事豆漿行業,而是在大陸註冊並宣傳自己的“永和大王”商標,有誇大宣傳、貶低同行之意。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撤銷“永和王”商標的註冊。

永和大王公司壹位部門經理說:“大王”就是嚴格的意思。“王”主要是針對公司,要求我們的員工對自己有更高的目標。對外,我們無意稱王。至於消費者看到我們店“永和大王”的招牌後就認為我們是大王,那是消費者個人理解的差異。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法庭上辯稱,雖然爭議商標中的“王”字暗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質量良好,但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並未在市場上產生誇大宣傳和欺騙性後果,也不存在其他不良影響。因此,林麗珍稱爭議商標中的“王”字貶低同行、誇大宣傳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4年9月,北京壹中院壹審駁回了林麗珍的訴訟請求:註冊人確實在其註冊商標中添加了“王”字樣,表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良好,但僅憑這壹點不足以構成《商標法》規定的“誇大宣傳、具有欺騙性”,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商標的註冊和市場使用具有上述後果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林麗珍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和解:林麗珍起訴永和大王在深圳起訴林麗珍壹案,雙方同時撤訴。事後,筆者向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索要和解協議,永和大王公司表示不方便公布。

在上海以專業知識產權訴訟聞名的朱妙春律師和俞大江律師認為,臺灣省紅旗公司享有永和吉圖商標專用權。1997,上海永和豆漿大王公司註冊了永和大王商標。“永和大王”雖然是註冊在第42類的服務商標,但其商標主要用於中式快餐連鎖店的經營中,與臺灣省紅旗公司的經營範圍和消費者幾乎重合,容易與後者的服務和產品混淆,而且實際上這種混淆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就“王”字而言,有質量頂級、行業領先的含義,暗指“永和王”是“永和”的極品,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