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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標誌是禁止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的?

1) 與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中華人民***和國,簡稱:中國、中華,外文全稱及縮寫:CHINA、CNA、P.R.C等)、國旗、國徽、勛章(八壹勛章、解放勛章等)、軍旗、軍徽等相同或近似的。

2) 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如:國務院、天安門、人民大會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

3) 與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相同或近似的(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使用此類標誌註冊商標不僅有損該國國家尊嚴,還造成了標誌的不公平占有。

4) 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章等相同或近似的(經該國際組織同意或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如:聯合國、歐洲聯盟、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

5)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經授權的除外)。

6) 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近似的。

7) 帶有民族歧視的。

8)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9)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