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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

法律客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七條 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壹)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