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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前的保全措施

根據我國《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關於商標侵權的訴前保全可以分為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兩類:壹、財產保全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措施,但是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方式為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也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二、證據保全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註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壹)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證據的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裁定事項,應當限於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