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登記註冊的法律依據不同。商標是依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註冊,而企業名稱則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國,壹般商品的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即註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未註冊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用權;而對企業名稱,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稱權。
第三,權利特征和內容不同。商標權可以自身使用,也可以許可給他人使用,但企業名稱權壹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需要註意的是,某些企業將他人的中文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進行登記,對此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禁止,但如果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仍然構成侵權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