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有哪些?
您好,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了下列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①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二)同外國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四)與紅十字、紅新月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五)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⑥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文字和圖形;⑦帶有民族歧視的文字和圖形;8 .誇大和欺騙性的文字和圖形;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⑩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但是,除非該地名有其他含義,使用該地名的註冊商標仍然有效。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