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東玲律師
1.明確向公司提出解除特許經營合同,要求公司盡快退還加盟費。
如果決定不想做了,就要盡快通知公司,不能拖延,而且提出的時候要明確告知公司解除合同,不是申請解約,也不是申請退款,而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在簽約後,明明知道公司或項目存在壹定問題,卻心存僥幸。他們總覺得公司不會出軌,對公司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沒有及時向公司提出解約,錯過了維權的關鍵期。因為合同沒有終止,加盟商很容易錯過冷靜期。如果是區域代理,在此期間會占用公司的區域代理額度,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退款比例。有的加盟商明知公司和項目有問題,也找公司了解合同,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約,而是向公司申請解約。然後他們壹直被公司以領導開會、領導出差為借口拖延,有的甚至被公司忽悠寫了書面申請退款,留下了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2.終止的證據壹定要保留,可以是書面的終止通知,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記錄。
很多加盟商只是口頭或者直接電話告訴公司不想做了,沒有保留這種溝通的證據。被公司耽誤了很多時間,他們才反應過來維權。此時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曾提出解除合同,這給維權增加了不少難度。最保險的辦法是通過郵政ems向公司發送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並在快遞單上註明這是解除合同通知,保留快遞單,將解除合同通知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全體員工。
3.合同解除後,要積極和公司討論退費加盟費的問題(重點,重點,防止二坑的重點)。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後,要積極聯系公司討論退款事宜。談話時,不要說是因為資金不足、合作夥伴退出等原因,而是從公司和項目本身的問題出發,委婉地表達自己對項目前景和公司實力不夠了解,認為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和誤導,然後結合冷靜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談判的過程中,壹定要控制好時間,不要被公司耽誤了。
當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時,公司的拖延戰術不外乎兩種。壹種是說領導出差,下周或者下個月才回來,等領導回來才能給答復;另壹種是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轉讓成功後再退還加盟費。其實仔細想想,以上兩種說法漏洞百出。
首先,領導出差,公司不上班嗎?領導不能通過電話、微信等便捷的溝通方式處理問題?必須回公司處理?不會吧。所以以前加盟商都是講退款的。如果對方用這個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斷公司沒有和解的誠意,無非是拖延時間,等到冷靜期結束。
第二,公司幫助轉移加盟商數量。如果公司願意退款,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商數量,然後單獨招商。為什麽要幫加盟商轉讓?這就是訣竅。
(1)口頭答應幫忙轉讓名額,實際上根本沒有行動。這很好理解,加盟商來洽談,公司肯定會優先推薦空白市場。第壹,為了打開市場,爭取新客戶,肯定會優先爭取新客戶。第二,原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交了費用。費用退不退完全在公司手裏。
(2)有些公司會和加盟商簽訂委托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公司收回加盟商數量,公司負責轉讓給第三方。轉讓後公司會收取壹部分手續費,剩余的加盟費會返還給加盟商。這條路就是坑中坑。妳想想,加盟商簽了這個協議後得到了什麽?我什麽都沒有。加盟資格沒了,加盟費也沒拿到。公司轉讓成功後,會扣除壹部分手續費。如果公司轉讓不成功,公司沒有責任。冷靜期過後,或者合同到期後,公司會輕描淡寫地說“沒人要,不能轉讓”。加盟商能做什麽?
抓緊時間,防止部分加盟商拖延時間,因為拖延時間越久,對加盟商越有利。壹般加盟商會要求加盟商先寫壹份加盟費退款申請,等領導批準;也可能是說加盟費不能退,但是可以幫助轉讓。如果有下家,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壹直等下去,錯過了起訴的最佳時機。
4.如果公司明確拒絕退款,那麽加盟商應該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追回加盟費。
起訴所需的證據:
(1)起訴需要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收據、轉讓記錄等。,以證明與該公司存在特許經營關系,且已支付相關款項。
(2)公司有虛假宣傳的,需要提供公司宣傳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3)公司無特許經營備案的,需提供商務部官網備案查詢截圖。
(4)如果公司沒有商標,需要提供商標局官網查詢截圖。
(5)是否有其他損失(如租金、裝修費、宣傳費、員工工資等。),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付款憑證和發票。
起訴維權的時間: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六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壹般為三個月,其中送達時間和鑒定時間不計算在內。而且由於不同法院的案件數量差異較大,辦案時間也不盡相同。就廣州而言,從立案到開庭、拿到壹審判決,四五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是正常的。如被告需要公告,則增加45天(公告期為30天+答辯期/上訴期為15天)。
由於法律程序復雜,且對方作為公司往往有常年法律顧問,各種材料的設計對其更為有利。出庭時,加盟商極有可能會委托律師出庭。作為弱勢壹方,最好委托律師代理,爭取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