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商標註冊人之前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註冊商標被他人註冊的,權利人可以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或者宣告其無效;如果不是他人的註冊商標,申請人作為在先使用人,無權禁止他人繼續使用,但可以要求對方加以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