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五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無效宣告請求的過程中,對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