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冒偽劣標準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許可標誌的;
(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的;
(三)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四)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6)失效或變質;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8)標示的指標與實際情況不符;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銷售的。
2.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糾正的,視為經銷假冒偽劣商品:
(1)無相關單位的檢驗證書或銷售許可證;
(2)未用中文標明國內產品的名稱、生產者、原產地(未標明重要工業品的地址);
(3)限量使用且未標明有效期的;
(4)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五)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按照有關規定用中文標明,但未標明的;
(6)無中文說明書的高檔耐用消費品;
(七)屬於次品(包括殘次品、次品)且未在商品或者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次品”字樣的;
(8)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未標明相關標誌和使用說明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