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有效期,是指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保護期限。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商標續展應提交的申請書件: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註冊證復印件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商標續展的程序商標續展完成整個時間大約需要3—6個月左右,核準通過後頒發續展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