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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和地理標誌產品的區別

法律主觀:

地理標誌和商標的區別1、地理標誌與商標的構成不同地理標誌的構成要素是敘述性文字,它直接以地理名稱說明商品的地理來源,暗示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和優良品質,而商標的構成要素呈多樣化,包括文字、字母、數字、圖形、三維標誌,甚至是顏色的組合等,主要是從視覺上的可視性進行強調。地理標誌的構成壹般要求是“地理名稱+商品名稱”,構成較為簡單。地理標誌標示商品源自“何處”,商標則表示商品源自“何人”。2、地理標誌與商標的註冊兩者權利獲得的前提條件不同商標權的獲得是以商標的註冊為先決條件,註冊商標權產生於註冊。地理標誌獲得保護的前提是已經非常有名氣的某壹特定的商品,並且其內在特有的質量、聲譽和其他特征與該特定的地域密切相關,註冊只是對已經存在的這種權利的進壹步確認。因此,地理標誌註冊不是權利產生的前提,而是壹種公示宣告、壹種權利確認。3、地理標誌與商標的保護期限不同商標有效期為10年,要使商標繼續受到保護,權利人必須進行續展。而地理標誌具有永續性,不受時間的限制。免費商標註冊可以找公司寶,不收取代理服務費。4、地理標誌與商標標誌商品的質量不同商標是先申請批準註冊,再積累商品聲譽形成無形資產,而地理標誌卻是先進行多年歷史積累,再申請核準登記,追認為知識產權。5、地理標誌與商標的保護方式不同現行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更多地是從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出發,所以其保護方式是“禁”,即更多地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經濟法加以規範,而商標的保護則是落實在私法方面,其保護方式是“行禁並行”,即以商標法為核心加以保護,同時輔以競爭法、產品質量等經濟法加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