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如果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