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號:
簽約地點:
商標許可方(甲方)
商標被許可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編號。乙方為類商品註冊的商標。
第二,許可的形式。
3.許可證的期限是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甲乙雙方應另行續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4.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如下。
5.乙方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標明自己企業的名稱和商品的原產地。
6.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甲方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組合,不得超出許可商品範圍使用甲方註冊商標。
7.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將甲方的註冊商標許可給第三方使用。
八、許可費的數額、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
XI。其他事項。
本合同壹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由甲方提交商標局備案。
商標許可方(甲方)商標許可方(乙方)
(簽名)(簽名)
法定代理人
時間
詳情咨詢當地著名商標局。
:(1)必須符合憲法和現行法律的規定;(2)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合同雙方必須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