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2,假冒他人專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3,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4.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應對方法:
應依托單位誠信檔案等信息平臺,加強對單位法律行為的監督,避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壹人公司規避刑罰,扼制地下工廠的增長勢頭,防止借口工作人員個人侵權而掩飾單位犯罪的實質。
實務部門普遍反映,在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很難界定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價格,進而也就難以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如無法查清,我們建議承辦人將“無法查清”的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聽取其對實際銷售價格的意見,若未提出實質性意見,則按照《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以“被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第十二條內容為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可就出版社、制作人、網站等媒介的間接侵權責任加以認定,它們可能並未直接獲利,但可根據《解釋》第十壹條第壹款,認定其通過提高知名度、發行量或點擊率從中間接獲利,並基於此考察其是否具有間接故意。在無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追究媒介的責任,補償權利人利益損失。
如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罪中“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其難點在於“相同”和“相似”或“類似”的區別。侵犯著作權罪中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較多。抽樣調查顯示,網絡侵犯著作權案件有11件,占全部14起案件的78.57%。此類案件中如何理解“復制”與“發行”的爭議最多。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罪“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達到何種程度可認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尚無相關的法律規定。由於理解不同,致使類似的案件判決不壹。因此,我們認為應通過完善立法加以規範,增強同壹法律、不同法律之間的內在協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