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固定資產報廢的條件:
1、使用年限過長,功能喪失,完全失去使用價值,或不能使用並無修復價值的;
2、產品技術落後,質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屬淘汰且不適於繼續使用,或技術指標已達不到使用要求的;
3、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或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市場價值的;
4、主要附件損壞,無法修復,而主體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報廢;
5、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應當在監管期滿,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並獲得批準之後才能提出報廢申請。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第二十壹條 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