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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類商標轉讓的說明?

商標轉讓,無論對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通過商標轉讓取得商標,商標買受人需要對商標轉讓的細節有壹個清晰的認識,這樣才能順利地拿到商標,商標出賣人自然可以順利地轉讓商標。接下來,我們來談談第十二類商標轉讓中的註意事項。

第十二類商標運輸工具、運載工具零部件。1201-火車及其零部件;1202-汽車、電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輪胎);1204-自行車、三輪車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輪胎);1205-纜車,架空運輸設備;1206-輪椅,手推車,兒童推車;1207-畜力車輛,雪橇;1208-輪胎及輪胎修理工具;1209-空用運載工具(不包括飛機輪胎);1210-水用運載工具;1211-運載工具零部件。轉讓第12類商標的,商標註冊人不需要轉讓全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轉讓註冊商標不應當造成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響。另外,商標轉讓必須提交公證書,這樣更有利於商標轉讓的過程。

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向受讓人發出商標受理通知書。同時,根據註冊人在商標局註冊的地址,向註冊人復印《商標轉讓受理通知書》。但不符合商標轉讓受理標準的,不予處理。當然,接受通知書會發給申請轉讓的人。轉讓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予批準的,商標局將以書面形式將申請書填寫的地址以郵件形式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轉讓申請批準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表填寫的城市以郵寄方式向受讓人出具轉讓證明,並公布商標轉讓公告。證書上的付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申請中的受讓人為多人***有,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只發給代理人。其他***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當申請補發。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將不直接與申請人通信,全部文件將送交商標代理機構。此外,申請類別應按照《商標註冊證》批準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商標局可以要求在國外形成的文件的公證和認證副本,並可能需要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形成的文件的相關認證程序。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國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中文譯本由申請人或其代理機構簽字蓋章確認。

以上是轉讓第12類商標時應註意的相關事項。第12類商標本身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商品商標類別。有需求就有供給,商家需要第十二類商標,並將有壹個平臺為商標轉讓提供資源。如果您想更多地關註商標轉讓相關事宜,請到八戒知產商標轉讓網瀏覽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