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授權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地點和排他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控制和責任;
(6)培訓和指導;
(七)商品名稱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10)宣傳和廣告;
(十壹)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14)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特許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以下各項:
(1)特許經營費:指被特許人為取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壹次性費用;
(2)特許權使用費: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照壹定的標準或比例定期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
(3)其他約定費用: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人根據合同提供的相關商品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被特許人收取的保證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的壹定費用。合同期滿後,保證金應當返還給特許經營者。
特許經營雙方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簽條件。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許人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特許經營年限等重大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納稅情況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網點數量、位置、經營和投資預算表,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的比例;
(三)商標的註冊、許可和訴訟;關於其他商業資源的信息,如商號和商業模式;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式和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所有涉及訴訟的案件;
(六)可以向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商品或者服務,以及附加條件和限制;
(七)向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能力以及提供培訓或者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地方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法企業名單。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範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和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修改);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獲得批準後,申請人應在取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0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