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事項協調工作機制,完善行洪、排澇、通航、供水、生態保護等工作的技術量化指標和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實現三江河道管理的專業化、科學化、精細化。三江河道整治和維護費用按照區域分級管理的體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三江河道規劃、整治、利用、保護等管理工作情況。市和沿江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監督。第二章 河道規劃、整治和建設第九條 三江河道建設、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甬江流域綜合規劃以及防洪治澇、清淤疏浚、幹流堤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甬江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江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江河道防洪治澇、清淤疏浚、幹流堤線、水域保護等專業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相關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三江河道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甬江流域綜合規劃,並與港口、航道、漁業等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三江河道的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三江河道幹流堤線專業規劃應當確定三江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三江河道管理範圍內應當設立界樁和公告牌,界樁和公告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江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界樁和公告牌。第十壹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綜合規劃、三江河道幹流堤線專業規劃和其他相關專業規劃以及河道淤積監測情況,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河道整治年度計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防洪、排澇、通航、供水、生態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河道功能維護的要求,明確防洪排澇、河道清淤、堤防修復、水閘建設、截汙控汙、濱水空間改造等整治目標,並確定具體整治項目名稱、整治內容、整治期限、責任單位和任務分工等。對堤防毀損、河床擡高、河道縮窄等嚴重影響行洪、通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段,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優先安排整治,及時消除河道安全隱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澇、通航灌溉、生態保護等綜合功能。第十二條 三江河道整治應當註重保護、恢復河道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景觀。在三江河道兩岸有條件的區域可以結合周邊環境需求,建設人工濕地、慢行步道等公***設施。三江河道整治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業機械,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