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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符合稅前扣除的個人投入設備的合法有效憑據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所得稅時扣除”。

雖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對相關費用的扣除依據進行明確界定和說明,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凡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那麽,在經濟業務真實發生的基礎上,應當取得什麽樣的憑據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呢?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依據?

這裏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會計實務中經常涉及的經濟業務類型。

壹、涉及流轉稅的對外支出業務

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流轉稅涉及的經濟業務有: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進口貨物。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單位和個人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中進壹步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為,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如果屬於收款方流轉稅應稅項目,應當取得收款方按照規定要求開具的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業務對發票的取得、使用和抵扣有特殊規定。更常見的業務,如:

1.付款方需要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包括:企業向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購買初級農產品時,應當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糧食收購發票”;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在收購廢舊物資時應開具“廢舊物資回收發票”;等等。

壹般增值稅納稅人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但符合條件的營業稅納稅人也可以向當地國稅局申請購買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如城鎮、景區設立的餐館、度假酒店等。

2.凡對支付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包括:對支付傭金的業務,根據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除向個人支付傭金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形式支付的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如果不是轉賬支付,即使業務真實,取得了中介服務機構的發票,也不能稅前扣除。

3.房地產行業對票據的特殊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對支出票據有專門規定。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結算應稅成本時,應當取得實際支出,但合法票據不計入應稅成本。取得合法票據時,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成本。”第三十二條第(壹)款:“外包工程決算未完成且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計提不足的發票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

4.如何扣除難以取得發票的費用?在業務操作中,業務確實發生了,但發票拿不到。可以稅前扣除嗎?稅法沒有明確規定,這也是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之壹。對此,壹些地方的稅務機關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政策,如《河北省餐飲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冀地稅第[2010]31號)第十七條規定:

“納稅人購買各種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鮮蛋無合法票據的,應以真實有效的憑證抵扣。真實有效的憑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本單位采購人員簽發的采購訂單,采購訂單應記載采購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時間、地點以及采購人和供應商的簽名;

(二)本單位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和庫存保管員出具的驗收證明;

(三)本單位餐飲部經理簽發的簽字證明。"

還需要註意的是,雖然《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但目前有大量所謂的“統壹發票監制章”並沒有套印。

“專業發票”仍被視為合法有效的票據。如常見的火車票、飛機票、托運單、銀行手續費收據、郵政快遞收據等等。

二。不涉及流轉稅的對外支出業務

在企業的對外支出中,不涉及流轉稅的有很多,壹般如下:

1.稅款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稅款,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的稅款,不包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代扣代繳的稅款、稅款滯納金;企業繳納的各項稅費均須憑完稅憑證繳納,不得僅以銀行付款憑證作為扣除依據。

2、向政府管理部門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捐贈、資源使用(補償)費。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應當取得相應的財務票據。

根據《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06),壹般財政票據主要有四種:

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壹般票據、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壹般票據、四川省非經營性結算統壹收據均加蓋四川省財政票據監制章。

此外,財政票據還有壹種“專用票據”,由執收單位按規定設立、印制和使用,如罰沒票據(註:行政處罰繳納的罰款和罰沒財物的損失,如排汙罰款、罰沒土地出讓金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3.事業單位或其他非營利組織發生的費用,如醫療費、教育費、檢疫檢驗費、訴訟調解費、代理費(商標/專利)、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等。

4.企業間營業外支出。例如:定金、保證金、違約金、賠償金等。(以下簡稱“違約金”)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被沒收的;非合同責任損失,如侵權賠償。上述費用應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營業外結算統壹票據”。(註:根據“川財費(2009)4號”壹文規定,企業可以申請購買“統壹非經營性結算票據”,也可以到當地財政票據管理部門填寫“統壹非經營性結算票據”並加蓋使用單位財務印章。)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違約費用都是營業外支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

那麽,哪些默認費用屬於營業外支出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因未履行合同終止而產生的違約支出屬於營業外支出。比如出現虧損合同時,為了減少損失,企業可能會選擇支付違約金,或者通過放棄保證金、押金等方式解除合同。

第二,企業為獲取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提前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所產生的違約費用屬於營業外支出。例如,當出租人認為出售房屋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時,為了解除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而發生的違約費用。

企業購買商品、接受勞務、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借款,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與合同標的直接相關的違約金發票。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有了新規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征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01,以下簡稱“30號公告”)規定,自2010 1起,在稅務機關委托征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將也就是稅務機關出具的征收憑據因為

2010 11.9、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4號),規定自2010 1年7月起,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因為沒有明確稅務機關代征工會經費開具的收費憑證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所以30號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這對於完善稅前扣除憑證範圍,方便納稅人進行企業成本核算具有重要意義。目前,稅務機關代工會經費開具的收款憑證除了委托部門提供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外,主要是轉賬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憑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後還可以抵扣轉賬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工會經費數額;2010繳納的工會經費因這兩類完稅證明未在稅前扣除的,納稅人可在法定標準範圍內自行調整應納稅額;所以多繳稅的人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扣下壹次的應繳稅款。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除了有法定的扣除憑證外,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撥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可以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費用實行事實扣除制度,即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部分,納稅年度內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工會經費實際發生額、賬面計提額和扣除限額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對於賬面計提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當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超過規定標準繳納的工會經費,即使取得合法的扣除憑證,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需要註意的是,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工會經費也可以在規定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臺資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按照工資薪金總額2%的標準據實扣除。因此,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工會經費,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扣除憑據,並且在規定的標準以內,就可以依法在其個人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