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申請撤銷商標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證明材料無效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也就是說,只要妳的商標是在商標局核準的商品類別上合法使用,並且妳能提供三年內有效使用的證據,證明該商標在正常使用,就不會被撤銷。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希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