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犯青少年隱私權和自由權的家長沒有責任追究,也沒有法律約束。按照法律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現實生活中,家長為了管教孩子,有時會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但這種善意的侵犯是無法處罰的。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侵犯。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物,人格是獨立的。他們的信件、手機、電腦都是個人隱私的壹部分。家長也要尊重孩子的隱私,樹立隱私意識,明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所以,當父母侵犯孩子隱私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孩子主動和父母溝通,說明自己的行為是對自己的不尊重,是對公民隱私的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