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2、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後,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3、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
4、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5、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商評委委務會提交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復審,並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復審擬退回的,退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6、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公文辦理程序作出批復,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