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避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工作;負責並監督招標公告的發布;負責檢查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信息、農業、住建、交通、水利、商務、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目前的職責分工,負責監督本系統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財政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投標。
第六條建立統壹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交易場所不得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下列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煤炭、焦炭、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重要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四)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五)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產、水利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
(六)道路、橋梁、隧道、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七)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八)消防、人防、噪聲監測等基礎設施項目;
(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等市政工程項目;
(十)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等項目;
(十壹)辦公樓、公共建築、商品房、經濟適用房;
(十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下列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資金的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標準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五)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七)政府授權投資者融資的項目;
(八)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九)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壹)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九條符合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範圍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第三章招標
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必須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壹條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不得在招標過程中搞虛假招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必須提出不邀請招標的申請,並說明不邀請招標的理由,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
(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者特殊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商數量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四)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七)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八)其他原因不適合招標的。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項目申請報告批準前進行招標的,還必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招標方案,由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方案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後,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的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4)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
(五)其他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招標方案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壹)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或部分招標);
(二)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和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擬采用自行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其他相關內容。
在招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進行調整的,招標人應當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項目單位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未提交招標方案的,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得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包括:
(壹)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二)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專業人員;
(三)熟悉和掌握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壹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行組織招標,並在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項目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資格證書或項目法人成立文件;
(二)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內部招標機構或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以往編制的類似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投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拒絕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手續,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認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質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及其《招標人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二十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應當在招標代理合同中約定;招標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招標文件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範圍、性質、規模、數量、標準和主要技術要求;
(3)投標報價壹覽表;
(四)評價標準、方法以及評價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5)交付、完成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六)資格預審項目,要明確規定投標人的資格標準,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
(7)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以及正本和副本的數量;
(九)開標時間和地點;
(十)投標的有效期;
(十壹)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二)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和內容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範圍內。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並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和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樣式。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天。
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六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預審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備投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相關的全部或者部分貨物和服務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四章招標
第三十壹條投標人在投標時應向招標人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營業執照和相應的資質證書;
(二)最近三年的信譽和業績;
(三)相關業績材料;
(4)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密封投標文件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送達,招標人應當簽收並出具書面回執。書面憑證應當載明收到的時間、地點、文件數量和收件人姓名。
第三十三條有效投標人不得少於三家,少於三家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有效投標人仍少於三家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建設項目。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後,可以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公開招標。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拒絕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如實記錄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前組建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在同壹招標項目中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擅自以他人名義投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通過協商投標報價、約定中標人、共同排斥特定投標人等方式串通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泄露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和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的保密信息。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七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八條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開標過程中,應當記錄下列事項並存檔備查:
(壹)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事項;
開標記錄應當由主持人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四十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從省政府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具體組建和管理辦法按照《山西省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因在招標投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必須是省政府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公正、公平、廉潔地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價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十五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與同類問題不壹致或者有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六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錄下列內容:
(1)基本信息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4)符合要求的投標清單;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清單;
(六)評審後的價格或評分比較清單;
(七)經評審後的投標順序;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簽訂合同前應處理的事項;
(九)澄清、說明和更正紀要;
(十)廢標情況說明。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應當限定為壹至三名,並標明順序。
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所列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將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和省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無效:
(壹)投標人擅自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投標的;
(二)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四)不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
(五)貨物的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六)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
廢標由招標人在開標時依法公開認定和宣布。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四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
(2)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3)投標人須知、技術規範、評標標準和方法、主要合同條款等。在招標文件中;
(四)評標報告;
(5)中標結果。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投標人將中標項目分包的,招標人和投標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招標人不得為投標人指定分包單位;
(二)分包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三)分包合同的內容是中標項目的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的壹部分;
(四)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壹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標通知書標明的時間和地點,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合同時,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實施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招標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並為投訴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實施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方案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而未批準,或者招標方案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未發布,或者未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依據《山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與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公開標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並處654.38+0萬元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