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參與國際組織經歷了漫長、艱難而復雜的過程。作為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隨著經濟實力的提高,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活動,加入並學會與不同國際組織協商與合作,在國際制度的參與過程中形成壹定的話語權,對於中國自身進壹步發展、在全球和地區事務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壹)中國參與國際組織的歷程
19世紀之前,中國壹直在東亞相對孤立的地緣政治環境中,與世界其他部分相對隔絕。19世紀中期,歐洲列強用堅船利炮將中國強行納入其主導的國際制度,從此開始了中國參與國際制度的曲折歷程。1949年以來中國參與國際制度的歷程分為四個階段:相對獨立、消極參與、部分參與、全面參與,近代以來的中國盡管在參考國際社會還是閉關自守之間幾經搖擺,但沒有停止深化與國際制度接軌的腳步,中國全面、積極參與國際制度戰略是個歷史性選擇。
相對孤立(1949~1970年)階段,1949年中國***產黨建立新中國後,東西方處於冷戰狀態,美國控制和操縱著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支持盤踞在臺灣島的國民黨政府,把中國當做敵對國,中國試圖努力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試圖與其他國際組織建立聯系,比如20世紀50年代分別向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國際勞工組織、IMF、世界銀行等全球性組織提出了加入的申請,但都受到了阻撓,當時只加入了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壹些國際組織與機構。
消極參與(1971~1978年)階段,以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為標誌,中國參與國際組織進入了壹個新時期,但此時中國仍然徘徊於國際組織局外者和局內者之間,被動、消極參與者的國際形象甚為突出。中國在這壹時期著重發展對外政治關系,以加入政治性國際制度為重點,以恢復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席位為標誌,中國逐步加入了聯合國專門組織和附屬組織,如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並與國際奧委會、歐***體等建立合作關系。總的來說,中國這壹期間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數量並不多(從1個增加到21個),但畢竟成為了國際制度的真正參與者,盡管參與程度不夠、參與態度也不積極。1977年,中國參加各種類型(全球和地區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數量是美國的25%,印度的30%,世界平均值的70%左右(江憶恩,1999)。
部分參與(1979~1991)階段,這是中國國內改革開放方針推動中國與國際組織全新關系的發展時期,在這壹時期,中國參與國際組織的數量、積極性和質量都超過前兩個時期。1980年中國成為IMF和世界銀行的理事國,以後逐步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國際農業開發基金、亞洲開發銀行等。此時中國不僅對壹般的政治經濟文化事務有興趣,而且嘗試進入軍備控制和裁軍、人權等領域,如自1979年,中國參與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會議,於1982年成為其理事國,自1980年,中國開始參加聯合國裁軍談判會議,逐步簽署了壹系列裁軍、軍控文件和協議,這是中國第壹次在國際政治和安全領域強調負責任大國的形象。盡管這個階段中國參與國際制度的數量顯著增加,但總體而言,中國在國際制度內的行動是被動的,中國很少提出建設性的解決辦法,更多是發表原則性聲明,中國並不是議程的制定者,缺乏參與議程創設意識。
全面參與(1992至今)階段,1992年,鄧小平南方講話成為中國全面對外開放的新起點,經過前面參與國際組織的歷程,中國明確認識到加入國際制度是打破包圍、贏得負責任聲譽的重要條件,參與國際制度以全面性、戰略性、長遠性為基本特點。在國際社會或重大全球問題上,中國越來越融入國際制度,變得更加合作。如中國簽署了《生化武器公約》、《全面核禁試條約》等,主動接受國際社會對中國發展戰略武器的限制,加入了WTO,並積極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等,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政治民主化進程的加快,中國承擔國際責任的欲望和能力在增加,1997年宣布“做國際社會中負責任的大國”更是壹個明確的戰略目標宣示,它意味著中國的自我認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以主權為中心的、獨立自主大國的核心認同與負責任大國的新認同結合起來,後者與國際制度有直接的關聯,而國際行為越來越受到國際制度的調節,建設性、負責任的國際形象目標就這樣在中國與國際制度的互動中構建起來了。2002年9月,並非《京都議定書》簽字國、沒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指標和義務的中國宣布批準該條約,在核禁試、環境等方面的行為也越來越積極,獲得巨大的聲望,開始體現積極參與者的特征,其議程創設能力也有所提高。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中國所加入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數量接近於0,而到90年代中期,該數量上升到接近發達國家和在國際舞臺上十分活躍的發展中國家(如印度)。
(二)中國參與各類國際組織的情況
根據UIA(2002~2003)的資料,中國目前參加的協定性國際組織中,國際組織聯盟(A類)的有25個,除了聯合國壹個IGO外,其他24個全是NGOs,全球參與率達到67.57%;中國參與全球普遍性的國際組織(B類)有372個,NGOs與IGOs各占92%和8%,全球參與率為73.66%,是參與程度最高的壹個細類;參與洲際性國際組織(C類)548個,NGOs與IGOs各占98%和2%,全球參與率為50.74%;參與的地區性國際組織(D類)有507個,其中IGOs只有5個,大部分是NGOs,全球參與率為9.75%。整體來看,中國對全球協定性國際組織(A-C和)的參與率(58.23%)超過地區協定性國際組織的參與率。中國廣泛參與國際組織壹般只是指參與全球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IGOs。
在其他類型的國際組織中,中國參與起源特定地區、人物或產品所有權的IO(E類)有392個,其中IGOs有113個,NGOs有279個,它們占全球的12.32 %;包括基金等類型的特殊形式的國際組織(F類)有726個,IGOs與NGOs各有114個和612個,全球參與率為15.95%,以國際事務為導向的國內組織(G類)有134個,其中兩個為IGOs,多為NGOs,全球參與率為2.34%;國際組織的內部組織或附屬機構(K類)216個,有194個為NGOs,全球參與率為10.95%;參與宗教(R類)類組織只是NGOs,有31個,全球參與率為3.43%。比較來說,中國對全球協定性國際組織的參與率最高,特別是洲際性國際組織。而在非協定性國際組織的參與上,參與國際組織的內部或附屬機構與包括基金在內的特殊形式的國際組織的參與率相對較高。
從中國對IGOs和NGOs兩類組織的參與上看,除了在國際組織聯盟(A類)、普遍性國際組織(B類)和起源特定地區、人物或產品所有權的國際組織(E類)方面全球參與率上IGOs超過NGOs外,其他類別上全球參與率NGOs均超過IGOs,總的來說,中國對全球NGOs的參與率超過IGOs的參與率。
2003年,中國參與的具有國際法意義的、在國際組織中地位最高影響力最大的全球協定性IGOs有41個,為美國的91.11%,而1996年,中國只是美國的70%,可見近年中國全面參與國際組織的局面。而與亞洲的印度(45個)、日本(49個)和韓國(42個)以及俄羅斯(44個)相比,中國的參與水平比它們稍顯遜色,接近它們的水平。在包括各種類型的IGOs總體中,美國具有相當的優勢,中國的參與率為其69.23%,明顯低於全球性IGOs的相對參與程度,在參與比較的國家中,除了高於韓國(62.24%)外,也低於印度(71.10%)、日本(78.09%)和俄羅斯(87.41%)。在包括各種類型的NGOs總體中,美國更具有相當的優勢,中國的參與率為美國的44.21%,低於全部IGOs的相對參與程度,在參與比較的國家中,除了高於韓國(42.61%)外,也低於印度(63.04%)、日本(72.75%)和俄羅斯(59.41%)。所以,與美國相比,中國對各類國際組織的參與中,參與全球性IGOs的積極性最高,參與IGOs的積極性高於對NGOs的參與。
在地區性國際組織的參與上,中國對NGOs的參與程度高於IGOs。在地區協定性IGOs的參與上,中國的參與水平(5個)不僅遠遠低於約旦和也門(20個)等亞洲較為活躍的中東國家,也低於馬來西亞(11個)、泰國和印度與日本(10個)、印度尼西亞(9個)以及韓國(7個)、越南(6個)等許多國家。但在地區協定性NGOs的參與上,中國的參與程度(502個)只低於日本(989個)、以色列(820)和印度(637),高於韓國(198)等亞洲其他國家。總的來說,中國參與地區性國際組織的程度與其經濟地位相比還是較弱。
到目前為止,中國參與了眾多的國際組織,特別是全球協定性政府間組織,但中國對國際組織的參與,無論是政府間組織,還是非政府組織,多是跟從為主,主動的很少,這壹點可以從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的參與上反映出來,在全球協定性組織中,政府間國際組織沒有壹個總部設在中國,非政府組織中也只有9個設在中國,占全部總量的3.67%,遠遠低於19.33%的參與率;在其他類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中,迄今為止,尚無任何壹個中國參加的重要的政府間組織總部設在中國,連地區辦事處也沒有壹個,只在F類中有壹個,即20世紀90年代中期成立的國際草編織物聯盟。數以萬計的非政府組織總***只有42個總部設在中國。
對於中國在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的地位,有眾多的評價,國內代表觀點認為:除了主動參與少、多為被動的特點外,中國在已參加的國際組織中發揮的作用有限,影響力不強,盡管中國在安理會中有壹定的地位,但整體看來,中國在大多數國際組織中很難說進入決策層主流,發揮核心作用,在國際組織中的活躍程度不夠,競爭力不強,在目前的情況下,中國也正力爭在各類國際組織中爭取重要的發言權。而江憶恩(2006)總結大部分美國專家觀點認為,中國加入國際組織的主要特征是:越來越成為國際組織的積極參與者,但參與國際組織的方式相對被動,對其相對實力有限制的條約中國是有限地接受,中國在國際組織中註意自己的國際形象。總體上,中國接受國際規則,在國際組織的參與上大體經歷了“體系的反對者”到“體系的改革者”再到“體系的維護者”的角色轉變過程。
中國對於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更是非常復雜,中國的NGOs與政府有很大程度的關聯,政府主辦的NGOs占主導,如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交流協會等等,中國符合西方標準的NGOs實際上很少,它們在實際運作上往往表現為與政府關系錯位,與政府合作有余,分工不足,從屬有余,自立不足。當然,近年來也有許多NGOs來自社民社會,如“地球村”和“綠色江河”等,它們是在壹些相關國際組織的支持下成立的或公民自發形成的,屬於草根型NGOs。對於這些組織的發展,目前問題也很多,如相關法規不完善,背景比較復雜,中國目前沒有真正完整的NGOs監管方面的法律文本,NGOs本身甚至存在商業化經營的特點,自我生存和發展的力量弱。應該說中國真正意義上社民社會參與國際社會的力量還是非常有限的。
總的來說,中國作為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隨著經濟實力的提高,順應全球化趨勢,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活動,已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學會與不同國際組織協商與合作,在國際制度的參與過程中形成壹定的主動權與決策權,對於中國自身進壹步發展以及在全球和地區事務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