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硝酸鹽和其他物質的混合物也作為亞硝酸鹽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四條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建設、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亞硝酸鹽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詳情如下:
(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亞硝酸鹽的生產和生產領域使用亞硝酸鹽作為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生產領域工業亞硝酸鹽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工業化學試劑亞硝酸鹽經營許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亞硝酸鹽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部門負責消費領域亞硝酸鹽的監督管理;
(五)建設、交通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施工現場使用亞硝酸鹽的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市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決定,負責查處無照經營亞硝酸鹽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監管領域的特點,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檢查措施,建立檢查結果公示制度,預防和遏制事故發生,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第五條食品生產企業使用亞硝酸鹽作為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執行。
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包括職工食堂和食品攤販)和個人購買、儲存和使用亞硝酸鹽。第六條亞硝酸鹽的銷售實行專營管理。其中,工業亞硝酸鹽被化工原料店壟斷;食品添加劑中使用的亞硝酸鹽被食品添加劑專賣店壟斷;化學試劑用亞硝酸鹽由化學試劑商店獨家出售。日用品和食品店(場)、集貿市場和小商品批發市場不準經營。
禁止向餐飲服務單位(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銷售亞硝酸鹽。)和個人。第七條對亞硝酸鹽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許可或備案管理,具體如下:
(壹)生產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工業化學試劑亞硝酸鹽,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生產許可證;
使用亞硝酸鹽生產食品添加劑的,應當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生產許可和衛生許可。食品生產企業使用亞硝酸鹽的,應當按照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二)經營工業用亞硝酸鹽和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化學試劑,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經營許可;
(三)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在銷售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明“亞硝酸鹽銷售”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
(四)在施工現場使用亞硝酸鹽的,應當在取得亞硝酸鹽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建設、交通部門備案;
(五)食品生產企業以外的企業在工業生產領域使用工業亞硝酸鹽的,應當在取得工業亞硝酸鹽前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符合本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應當提交載明用戶名稱、地址、電話、數量、用途等內容的書面證明,並出具營業執照復印件。第八條亞硝酸鹽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有嚴格的記錄。
凡采購亞硝酸鹽的,必須告知亞硝酸鹽生產經營企業采購目的,並出具采購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委托書或單位證明、采購人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記錄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采購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數量、目的,並保存相關復印件。記錄應至少保存壹年。
使用亞硝酸鹽的單位應建立購買和使用臺帳。記錄應至少保存壹年。第九條亞硝酸鹽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櫃,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必須符合相關標準,並由專人進行雙鎖管理。
亞硝酸鹽進出倉庫和櫃子必須進行檢查和登記。應每季度檢查儲存在庫存或櫥櫃中的亞硝酸鹽。第十條亞硝酸鹽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包裝應有牢固、清晰的標誌,標誌應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氧化劑”、“食品添加劑”或“化學試劑”字樣、凈含量、批號或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等。
本市銷售的亞硝酸鹽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醒目的標簽,並註明“有毒,慎用”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