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主要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壹.法律費用
人民法院收取的費用。根據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的區別,按照不同的標準收取訴訟費:
1,非財產案件指: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
2.財產案件是指因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財產權益糾紛提起的訴訟。
人民法院收取的費用:
非財產類別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收費;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支付。
2 .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的案件,提交500元。涉及損害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按0.5%支付。即:
每件5萬元以下500元。
5-65438+萬元× 1%+500元。
超過65438+萬元× 0.5%+1000元。
3.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案1,000元;爭議金額按照上述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4 .專利行政案件和商標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支付10元。
6.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支付100元。
7.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0元。
財產類別
不足65,438+0元和65,438+0,000元:50元:
2.1-65438+萬元:標的金額x 2.5%-200元;
3.1-20萬元:標的金額的x2 %+300元;
4.20-50萬元:投標金額為X1.5%+1300元;
5.50-1萬元:標的金額為X1%+3800元;
6.1-200萬元:標的金額的0.9%+4800元;
7.200-500萬元:標的金額的0.8%+6800元;
8.500-10萬元:標的金額X 0.7%+11800元;
9.1,000-2000萬元:標的金額的0.6%+21.8萬元;
10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標的金額的0.5%+41.8萬元。
第二,其他法律費用
人民法院可以收取審理案件和辦理其他事項的實際費用。
1,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出庭之日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的實際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第三,律師費
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律師服務費可按計件、按標的金額比例、按時間、按風險代理收取。
(1)無財產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和工作所需時間,協商收取6000-1,000,000元之間;
涉外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萬元人民幣;
(2)法律文書:代寫、修改、審核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時間等因素,協商收取每份文書600-2000元之間的費用;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費用在2000-10000元/件之間協商。
(4)律師代理公證:律師辦理公證的收費標準為每份65438元+0500-3000元不等;
(5)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為委托人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的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時間等協商收費。,而且每臺都在1.500-2萬元之間。
(6)律師調查:根據調查項目協商收費。
附:民商事案件收費參考
(1)初審階段
爭議標的不足65438萬元的部分,1.7%,但不低於5000元。
2.6%的爭議對象大於65438+萬元但小於1萬元。
3 5%爭議標的大於654.38+0萬元但小於500萬元。
4.爭議對象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的3%。
5.1%爭議對象大於1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
6 0.5%的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
(二)二審階段
(1)未代理壹審僅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仍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保持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
(壹)未代理壹審、二審案件而單獨代理再審(上訴)案件的,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代理過壹審、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四)仲裁案件
按照民商事壹審收費標準的1.5倍計算收費。
(五)案件的執行
按民商事案件壹審階段標準收費,如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按上述標準減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