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經歷了壹個從無到有的發展過程。1988國家商標局在沒有特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認定了中國第壹個馳名商標“同仁堂”。從1988到1996年8月14,國家商標局認定16馳名商標。
1996年8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首次對馳名商標的界定、認定和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其將馳名商標限定為註冊商標的做法雖然違背了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中註冊不是馳名商標保護的必要條件的精神,但客觀上極大地促進了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建立。此後,280個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1,65438+2月,1,現行商標法生效,首次規定了馳名商標的內容,標誌著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正式確立。現行商標法突破了過去我國只保護註冊商標的限制,商標註冊原則,賦予了部分未註冊商標在商標法中的地位,打破了商標具有嚴格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傳統理論,實現了我國商標法與國際接軌。
2002年8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和基本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2002年6月10、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案件司法解釋》)也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出了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認定註冊商標是否馳名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當事人請求保護,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標法》第14條予以審查。商標案件司法解釋壹方面確立了司法機關是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之壹,另壹方面也賦予了司法機關對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審查權。值得註意的是,商標司法解釋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了商標的主體部分,對馳名商標的主體部分進行復制、模仿、翻譯,也會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或者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馳名商標的界定、認定和保護作出了新的規定,將馳名商標定義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在中國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條例》的實施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更加規範和科學。
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構成了我國較為完整的馳名商標保護體系。當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商標馳名並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向有關機關申請認定,並提交充分的證據,請求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