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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pdca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涵義

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內涵

從法學角度看,科學技術活動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因而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壹種權利,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研究內容。

是社會在運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知識產權立法是現代科學技術活動的法律保障。早在1623年和1709年,為了鼓勵人們進行科學技術的創新活動,英國先後頒布了保護科技發明的《壟斷法》和保護作者權利的《安娜法》。

建立了最早的專利和版權保護制度。1804年,法國頒布了《拿破倫法典》,第壹次確認商標權也應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此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繼建立了各自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並逐漸形成國際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等。特別是1993年完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壹次把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問題聯系在壹起,結束了關貿總協定過去僅僅把動態商品作為保護對象的狀況。

擴展資料:

PDCA是英語單詞Plan(計劃)、Do(執行)、Check(檢查)和Act(處理)的第壹個字母,PDCA循環就是按照這樣的順序進行質量管理,並且循環不止地進行下去的科學程序。

1、P (Plan) 計劃,包括方針和目標的確定,以及活動規劃的制定。

2、D (Do) 執行,根據已知的信息,設計具體的方法、方案和計劃布局;再根據設計和布局,進行具體運作,實現計劃中的內容。

3、C (Check) 檢查,總結執行計劃的結果,分清哪些對了,哪些錯了,明確效果,找出問題。

4、A (Act)處理,對總結檢查的結果進行處理,對成功的經驗加以肯定,並予以標準化;對於失敗的教訓也要總結,引起重視。對於沒有解決的問題,應提交給下壹個PDCA循環中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