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標誌僅由可在交易中用來特別指定商品的類型、原產地、質量、數量、價值、目的地、制造方法、成分、功能或用途的要素組成;
3、標誌包括波蘭***和國的標誌(象征,民族色彩和國歌)武裝部隊、準軍事組織和執法機構的徽章、波蘭榮譽稱號、裝飾品和命令的徽章的復制品、軍事標誌和區分或其他相關的官方徽記和標誌特別是與政府行政或地方社區有關的徽記和標誌,或當事組織的活動範圍遍及整個國家領土或大部分時,如果申請人不能出示其在貿易中使用該特殊標誌的權利,即無法出示國家主管當局的授權或有關組織的同意;
4、惡意提出註冊申請;
5、標誌違反公***秩序或道德;
6、標誌包含的符號元素,尤其是具有宗教、愛國和文化性質的符號,其使用會侮辱宗教和愛國情懷,甚至侮辱民族傳統的;
7、標誌中包括貿易中正式用於標註的標誌,尤其是安全標誌、質量標誌或合法化印章,可能因此造成公眾對標誌的特性產生誤認的,除非申請人證明其有權使用該標誌;
8、與他人就任意商品已經取得馳名商標權利相同或近似的,如提交的商標無合理因由且使用會給申請人帶來不公平的利益,或損害在先馳名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