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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服裝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中國服裝協會;英文名:中國服裝協會;簡稱:CNG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從事服裝鞋帽及相關服裝、飾品、原輔材料生產、科技、教育、流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振興和發展中國服裝工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行業情況,積極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發揮委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反映行業的情況和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批準登記,業務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接受民政部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和戰略,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擬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全行業的技術經濟政策和產業立法建議並協助政府實施。

(二)制定規章制度,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推動行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建設和履行,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推動行業科技創新。開展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推廣和應用,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技術、經濟和管理標準的編制、修訂和傳播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行業產品質量監督、認證和科技成果鑒定。

(五)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預測。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推進行業信息網絡建設,開展信息交流活動,編輯出版行業期刊。

(六)研究分析國際經濟形勢,關註國際貿易發展趨勢,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產業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貿易爭端;開展對外行業交流與合作,參加和組織國際專業會議和活動。

(七)提供產業咨詢服務。接受委托,對行業內重大投資、轉型發展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責任監督;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服裝產品的政府采購和招標。

(八)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培育專業市場。組織行業與上下遊企業之間的業務、生產、管理、人才和技術及咨詢服務交流;舉辦國內外服裝專業展覽和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行業推薦和表彰活動;大力推進自主品牌建設,提高自主品牌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九)開展行業各類專業人才的培訓和推廣等服務。

(十)承辦國家有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成員單位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承認和支持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服裝行業領域有壹定影響力。

在本行業從事生產、科技、教育、流通等活動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地方協會或相關社會組織,承認章程並按時繳納會費的,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是協會的正式代表。

從事本行業的生產、經營、科技、教育、流通等工作,對本行業有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工程技術人員、知名人士,可通過承認本協會章程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會員資格並頒發會員證書;

(3)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成員的組成情況。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獲取協會出版的相關圖書資料,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咨詢服務;

(四)能提出對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調查和幫助改進工作的要求;

(5)會員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等信息可優先在本協會刊物上發表;

(6)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權自願加入協會和自由離開協會。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在協會的組織下,有義務協助其他會員解決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科技開發、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問題;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個人成員只承擔(1)、(2)、(3)項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卡;會員無故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成員單位因下列原因之壹應當退出會議:

(壹)停業或轉產;

(2)破產;

(三)被依法撤銷的;

(四)嚴重違反章程、規章制度,經勸誡後拒不改正,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罷免的。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壹)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並報民政部批準,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四、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服裝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滿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常務副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根據工作需要,行長可授權常務副行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任何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民政部批準後,在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8年4月29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服裝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