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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計算公式

法律解析:

案件受理費,又稱“國家規費”。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民事案件、 經濟糾紛 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時,依法由原告予交的費用。案件審結後,這筆費用應當由敗訴方的當事人負擔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擔。 案件受理應當做出計算: 壹、 離婚 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 財產分割 的,財產總額不超過壹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壹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壹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壹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7、超過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 專利權 、 著作權 、 商標權 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 專利 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