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