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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商標海外註冊,企業需要註意這些

筆者在處理涉外商標申請案件中,發現需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者關註的幾個基本問題,供大家參考。涉外商標申請中需要企業提供的主要信息有:中英文名稱和地址、商標圖樣、保護類別、保護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看似簡單,但由於企業不夠重視或是出於疏忽,使得其商標在海外註冊時遇到諸多問題。

企業需自行提供英文翻譯,以保證註冊人信息與使用人信息的壹致,特別是切記在同壹國家做過商標申請時,壹定要準確地告知之前商標申請人的英文名稱和地址及現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稱和地址。

除了港澳臺的申請語言是中文外,其它國家的官方語言均不是中文,因此申請人名稱和地址的翻譯是無法避免的。壹般情況下,需要企業自行提供英文翻譯,以保證註冊人信息與使用人信息的壹致,特別是切記在同壹國家做過商標申請時,壹定要準確地告知之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英文名稱和地址及現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稱和地址。否則,如果申請國家存在在先商標審查制度,而且該公司前後申請的兩個商標近似,但申請人名稱和/或地址不完全壹致,該國商標管理機構很有可能認為該公司前後申請的兩件近似商標屬於不同的所有人,從而下發出駁回通知。此時,該公司除了要盡快提交變更申請,將兩件商標所有人的名稱和地址統壹外,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駁回復審,並向相關國家的商標管理機構說明情況。這將產生兩筆費用:變更商標所有人名稱和/或地址的費用和答復審查意見的費用。而且,商標註冊的時間也會因此而延誤。其實,如果在後壹件商標申請前,該公司能告知在該國有在先申請商標,且在後申請的商標所有人英文名稱和地址與在先申請的商標所有人保持壹致,就不會產生上面的問題了。

企業要提供規範的商標圖樣格式。

此外,商標圖樣作為商標權的載體,需要滿足官方的特定要求。在進行涉外商標申請時,企業提供的商標圖樣的格式經常不夠規範。不論是文字商標還是圖形商標,均需足夠清晰。筆者在多年的代理工作中發現,很多企業在指示代理機構進行商標申請時,沒有提供單獨的商標圖樣,或者提供的商標圖樣格式較小,壹旦放大,就會變得模糊不清,不能滿足涉外商標申請的要求。

作為品牌標識,商標能夠引發人們對品牌的聯想,尤其能使消費者產生有關產品屬性的聯想,企業應準備壹份設計精良的商標圖樣,除了能夠滿足商標申請的要求外,還應在企業的店面、信函擡頭、網站、廣告、宣傳冊、合同、發票、產品上和產品外包裝等處大量使用該商標圖樣,同時標註公司名稱。壹旦日後遭遇侵權事件,所有帶有該商標圖樣和公司名稱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銷售票據、合同、許可協議)、包裝、產品和店面等都可以作為該商標的使用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商標權。需要註意的是: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中國的使用證據不能作為在他國維護商標權的證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考慮在企業網站上增設英文網頁,介紹公司及其產品,最好每壹個網頁上都有公司的品牌標識和英文名稱。這樣既可以便於企業向國外客戶宣傳產品,也便於國外客戶跨越語言障礙,了解企業產品。值得壹提的是,在商標在國外被侵權、被撤銷或是需要提交使用證據時,帶有相關商標的企業英文網頁還可作為該商標在國外的使用證據。

選擇保護類別時,壹般從事制造業的企業僅選擇與實際生產產品相關的商品類別來申請,實際上,還需要選擇相關的服務項目。

商品,作為商標權的權利範圍,也需要申請人的格外關註。目前,國際上通用的《尼斯分類表》***分為商品(1~34類)和服務(35~45類)兩大部分。選擇保護類別時,壹般從事制造業的企業僅選擇與實際生產產品相關的商品類別來申請,實際上,還需要選擇相關的服務項目。如汽車生產企業,僅選擇第12類的汽車等商品是遠遠不夠的,還應選擇第37類的汽車保養和修理、輪胎翻新等與汽車相關的服務項目。有條件的汽車企業還可以選擇第07類和第09類等類別中與汽車或其零部件相關的商品項目進行延伸註冊保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商標都是按照指定商品/服務的類別和相關度來保護的。將商品劃分為群組來保護的國家較少,較常見的只有中國大陸和臺灣,但是中國大陸和臺灣的群組劃分也不相同。還有個別國家根本就不區分類別,如加拿大。

在涉外商標申請中,選擇具體的商品/服務項目時,請盡量選擇《尼斯分類表》中列出的標準商品/服務項目,盡量不要選擇編碼中帶?C?的中國特有的商品/服務項目。因為非標準商品/服務項目不能被其他國家普遍接受,很有可能會因此被各國商標管理機構下發審查意見,產生答復審查意見的費用,延誤註冊時間。如果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確實無法在《尼斯分類表》的標準商品/服務項目中找到,最好與代理人協商,挑選壹個比較容易被申請國接受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嘗試提交。

如果商標順利註冊,壹定要在註冊國及時使用。何為?及時?呢?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w)中的規定,?如維持註冊需要使用商標,則只有在至少連續三年不使用後方可註銷註冊,除非商標所有權人根據對商標使用存在的障礙說明正當理由。?實踐中,世界各國壹般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即可被撤銷。因此,商標註冊後,壹定要積極使用,並盡量多地保留使用證據。最大限度地使用註冊商標是對商標最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