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銷毀並沒收侵權人的商標。
3.消除侵權人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並禁止其重復使用。
4.印刷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印版、模具及相應工具應當壹並收繳。
5.上述措施仍不能制止侵權行為,或者與商品有關的侵權行為沒有停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侵權商品。
6、除上述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金額為非法經營額的5%以下,或利潤的5倍以下的罰款。
對相關侵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並賠償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失。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