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二)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4)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3、在《商標法》中,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假冒商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