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