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商標標誌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等),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或圖形,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這個要素過於復雜的組合等情況,都不適合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過於復雜的標誌與過於簡單的標誌壹樣都不便於識別和呼叫。
2、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將蘋果電腦的標誌做在水果行業,簡單的講,賣蘋果的商戶以蘋果的外形標誌作為其商標。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為其商標,顯然是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不便於在消費群體中將這些特定的商戶與其他同業者進行區分。
3、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是在考量壹個標誌是否具有顯著性時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標誌,其識 別的主體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也可以說,我們在觀察壹個標誌是否具備顯著特征時應當站在其相關公眾或此領域的消費者的角度。比如:對於大型醫療 器械商標的審查應當站在醫療機構的視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對於嬰童用品商標的審查應當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兒童;對於香煙外包裝封拉線商標的審查應 當站在煙廠的角度,而不是煙民。
4、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這壹點主要是考慮到有壹些商標,從標誌本身來看,符合註冊商標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經被核準註冊,或壹度被評為馳 名商標或著名商標。但是由於不當使用和保護不利,以致於其這些商標在行業內,喪失了顯著特征。這樣的商標如“阿司匹林”、“尼龍”、“吉普Jeep”等 等。當這些標誌由於淪為行為通用詞,從而喪失了商標的顯著特征,也就不再適合作為註冊商標予以保護了。這也從壹個側面反應出知名商標保護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