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冊商標以不正當的形式註冊。比方說: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註冊商標,並且其他單位或者也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違反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定的,那麽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是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的。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會以書面形式來通知有關當事人。若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