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政府和汽車公司對本國或本公司生產的汽車的17位識別碼有具體規定。壹般各國技術法規只規定了車輛識別碼的基本要求。比如應該由17位代碼組成,字母和數字的大小、書寫形式、排列位置、安裝位置都有相應的規定。除個別符號的含義外,其他規定都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廠家自己規定其代表的含義。車輛識別碼通常包含關於制造商、生產年份、型號、車身類型、發動機和車輛的其他設備的信息。各國關於車輛識別碼的技術法律不盡相同,也有相通之處。例如,美國法律規定車輛識別代碼的第三位必須是出廠檢驗編號,而歐洲* * *相同指令將17位代碼分為三組(WMI、VDS。VIS),並且只規定各組的含義範圍;標識碼的位置在美國應該安裝在儀表板左側,透過車外的擋風玻璃可以清楚地看到,便於檢查,而EEC規定標識碼應該安裝在汽車右側的底盤車架上或者標註在制造商的銘牌上。
1)位1 ~ 3 (WMI:世界制造商識別碼):表示制造商、品牌和型號。用於識別車輛制造商的唯壹性。通常占VIN代碼的前三位數字;
2)編號4-9 (VDS:車輛描述):描述車輛的壹般特征,其編碼順序由制造商確定。比如:品牌系列、車身類型、發動機類型和配置、發動機排量、安全保護和約束系統類型;第9名:校驗位,可以通過壹定的算法防止輸入錯誤,起到壹定的防偽作用;
3)10 ~ 17位(VIS:車輛指示部分):廠家指定的區分不同車輛的壹級字符,其後四位應為數字。第10號:廠家規定的車型年份不壹定是實際生產年份,但它與實際生產年份之差壹般不超過1年;編號11:裝配廠;12 ~ 17位:生產線的生產順序號(12位可能是生產線代碼)。壹般來說,汽車召回都是針對某個序列號以內的車輛,也就是某個批次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