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註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註意以下事項:
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負責人的身份證;
2、營業執照。
只要商標申請人符合條件自然人是可以持有商標的。
參考:/link?url=sfNLYdjqWP5-I92bCeNI0pPR_FHs93kFzcmpdcVVLb0QLHOp0viDHjI2YxW4nWZOFuk-lqviL8ocTC8liyTRidxBW5Y0AOXdK075Mq_FDQ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