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肯定的告訴妳:這種行為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輕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商標權利人的損失),重的還會承擔行政責任(工商局給予行政處罰,可能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甚至會負刑事責任(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會判刑)
(3)像妳說的情況,比如不“仝聚德”、“醜糧液”等吧?是不是構成侵權已經有了定論。
2、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標準:給您幾個法條供參考:
(1)《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當然,以上說的都是假冒註冊商標的情形,如果假冒的商標沒有註冊:是馳名商標時保護更嚴,如果不是馳名商標:也未註冊:被假冒了就可能另說了,但未註冊也不馳名的商標,壹般是沒人假冒的:無利。
4、其實,說是違法,但在現實中這種現象確實不少,因為執法不是那麽及時、那樣嚴,如果沒有人舉報、沒被查處,妳就可以賺上壹筆,如果被查出來了就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