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之前,只有貼上商標標簽並實際使用該商標才能在美國獲得商標專有權。在普通法的管轄範圍內,商標專有權存在地區限制,在各州註冊的商標,其專有權只在各州之內有效。1988年前的聯邦法規定,只有在商標跨州使用並已註冊才能獲得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的商標專有權。
上述關於商標專有權的法律規定目前仍然有效。然而,《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規定,除了實際使用原則外,具備推定使用基礎的商標也可獲得暫時專有權。
根據《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允許提交“準備使用”的商標的註冊申請。
但這種申請必須建立在壹種“準備在商業領域裏使用某商標的誠實意圖及反映該行為人良好信譽的情況”的基礎上。實際上,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起,就使用了該商標,並獲得了暫時商標專有權,從而在壹段時期內起到了保護商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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