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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印刷廠

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合法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四條商標印刷委托人委托印刷註冊商標的,應當出具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署的商標註冊證或者商標註冊證復印件,並提供另壹份復印件。

被許可人需要通過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印制商標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許可合同文本並提供復印件;商標註冊人授權被許可人單獨印制商標的,除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字蓋章的《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並提供復印件。

第五條委托印刷註冊商標的,商標印刷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印制的樣本商標應當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

(2)被許可人印制商標標識的,應當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其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標識的內容;

(三)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本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其註冊商標的使用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委托印刷未註冊商標的,商標印刷委托人提供的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印刷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

(2)印刷商標不得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使用註冊標誌。

第七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審核。

商標印刷的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刷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刷單位不得承接印刷。

第八條商標印刷單位印刷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刷業務,商標印刷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要求填寫商標印刷業務登記表,註明商標印刷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刷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案由商標印刷單位業務主管加蓋騎縫章。商標標識印制後,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15日內抽取標識樣本,並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進行備案。

第九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賬。廢標應集中銷毀,不得流入社會。

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和商標進出境賬冊應當存檔備查,存檔期限為兩年。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

第十壹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當地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三條商標印刷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刷業務,印刷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稱的商標侵權行為,由當地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商標印制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當地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