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假冒或偽造商標的行為。“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區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在字體、讀音、含義、圖形構成和顏色,或者其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或者其立體形狀和顏色組合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產生誤解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的商品有特定聯系。
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這種侵權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銷售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就構成侵權。
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註冊商標。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改變註冊商標的。這種行為也叫反向假冒和商標替換。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壹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變更商標;二是更換商品商標,投放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