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現金出資應該是90萬。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2)《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壹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故德國公司出資應該是人民幣50萬元。公司解散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該公司屬於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即是2800萬。
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發起人在三十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4,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稱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6)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限制本地產品的流出或外地產品的流入;(7)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8)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
5,甲廠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所以乙廠有權根據自己的經濟損失要求甲廠賠償損失。